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根据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