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公共管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标准,并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北部生态发展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需求和森林质量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偿。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与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拨、冒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