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市场主体在招聘用工、稳定岗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