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第六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刑释解矫人员,应当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就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