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对经技能评价合格的劳动者,按照规定颁发相应技能评价证书。本市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机制,指导、监督相关评价主体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