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新型技师学院,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