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场地支持、开办便利、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措施,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主体创新发展。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逐步扩大担保对象范围,提高担保额度,提升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