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质量高和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