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