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