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炼、挖掘和丰富革命遗址及红色文化的内涵和底蕴,结合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重要节庆以及红色旅游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加大红色文化和革命遗址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革命遗址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弘扬优良革命传统。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档案机构开展革命遗址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文艺创作、开发利用、传承传播。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工作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依法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支持。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