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实行明码标价或者未事先说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