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产品结构优化,丰富产品供给,培育有国家地理标志的绿色产品、农特产品和手工艺品等乡村旅游商品,构建乡村旅游产品品牌。
支持茶叶、蓝莓、百香果、茶油、香禾糯、天麻等绿色农林产品的产业化建设,发展优质绿色旅游商品。
支持银饰、刺绣、蜡染等传统手工艺制作,发展特色旅游商品。
支持侗族大歌、苗族飞歌、民族节日等非物质文化传承和利用,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商品。
支持依托龙舟赛、自行车赛、“村BA”篮球联赛、环雷公山马拉松等民间赛事活动发展乡村旅游。
支持企业助力乡村旅游产品规划策划、创意设计、研发孵化,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