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村民宿发展应当坚持特色化、个性化和差异化,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开拓可以引入乡村民宿品牌成熟经验。

乡村民宿建设可以与康养、研学、运动、露营、科考等业态结合。

鼓励将农耕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乡村民宿产品建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