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十九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将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和本级公共图书馆免费交存不少于三册(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资料及其他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受赠的,应当出具捐赠凭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