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连续欠缴超过30日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年的,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