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连续欠缴超过30日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年的,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