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