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

(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