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引导居(村)民参与网格化管理服务。

社区(村)可以划分微网格,设立楼栋长、单元长(组长),实现精细治理、精准服务。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