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与优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共建合办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二)为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