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积极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增收节支,增加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编制和调整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自行安排和合理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种补助资金的照顾。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县收取并上缴的各项基金,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由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规范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作用。
自治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