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工作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