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