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有序的金融环境,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的信贷投放和在革命老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