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四章 城乡协调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村庄规划的管理,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和建造水平,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护,因地制宜提高乡村供水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