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炮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地方药材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完善中药中的污染物及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