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中医药专业人员到基层、艰苦边远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鼓励退休中医药专业人员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