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