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