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本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