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