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