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