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