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