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管理和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实行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自主安排建设用地。如需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追加。

自治机关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