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