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举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