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