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