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