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网格化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