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