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