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