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