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许可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