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