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本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