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听取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