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听取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