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主席团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不超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主席团成员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自治州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治州政协、昌吉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
有关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
自治州支柱产业、科技、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少数民族代表以及工人、农牧民代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